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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不敢逼下一台?(檢舉失敗)

匿名上傳匿名上傳
10,89402023-02-261 年前
原標題:43.1.3 不舉發
檢舉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車道線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合計10公尺。
影片中9秒到14秒處,總共經過了10次線段,也就是100公尺,推算秒速20公尺,時速72公里。
小客車之安全距離為時速除以二,也就是36公尺或是必須保持能隨時煞停。
此違規車輛以迫近之方式逼迫我讓出車道,緊貼我車尾距離大約4、5公尺的距離持續數秒,若是前方發生突發狀況,導致我必須警急煞車,它只有5除以20,0.25秒的時間可以反應加上煞停(顯然完全不夠),不然我就會變成肉餅,當然它可能不在乎,變成肉餅的不是它。
警局回覆: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資料確認後,該車違規行為或要件不明確(與主題違規要旨不符),故無法依規定摯單舉發,請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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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各位這樣不構成43.1.3嗎?騎機車被貼車尾真的壓力很大,平面道路也不像高快速道路有明確的安全距離規定,那到底還有什麼救濟手段,才能減少這種行為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