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豆花工廠認證(檢舉失敗)
王瑞民
13,22102021-03-183 年前
原標題:看見砂石車還敢鑽
檢舉後收到的回覆如下
違規事實:其他 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處理情形:一、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判決(節錄):「……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 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適用。」,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二、因此違規事實不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檢舉後收到的回覆如下
違規事實:其他 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處理情形:一、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判決(節錄):「……又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台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併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於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併行機車之駕駛行為, 與一般「汽車超車」係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適用。」,且有關禁止右側超車原因,係因我國駕駛位置在車輛左側,右側相對視野受限嚴重,盲區較大,如後車欲自右方超越前車,受前車阻擋右前方視線,車身需切出較多方能發現危險,對於路況難以即時做出反應,惟機車於左、右視野相同,並無汽車左駕原因,自無上述禁止必要。 二、因此違規事實不明確,不予舉發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