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嘉義民雄分局讓我上了一課(詳見資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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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02024-02-0410 個月前
原標題:感謝嘉義民雄分局讓我上了一課
其實逆向佔據半個車道停車沒事的請放心。以下是回覆信件
您於113年02月4日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檢舉違規案件,經函轉本分局,處理後茲答覆如下:
違規事項:逆向停車,車體佔據一半路面
違規車號:KEL-8597
一、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第5款:「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 1 張)。(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合先敘明。
二、經檢視臺端所提供之檔案,未有該車駛離畫面,未符合上述證據資料項目,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備註2:「對於民眾檢舉案件,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如未提供,視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裁罰細則第23條規定,不予舉發。」,不予舉發。
三、感謝您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關心。
四、承辦單位: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第五組警員蔡O逸敬啟(05-2067929)。
其實逆向佔據半個車道停車沒事的請放心。以下是回覆信件
您於113年02月4日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檢舉違規案件,經函轉本分局,處理後茲答覆如下:
違規事項:逆向停車,車體佔據一半路面
違規車號:KEL-8597
一、依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第5款:「一、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 1 張)。(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合先敘明。
二、經檢視臺端所提供之檔案,未有該車駛離畫面,未符合上述證據資料項目,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備註2:「對於民眾檢舉案件,為利受理警察機關審核可否勸導,民眾需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如未提供,視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依裁罰細則第23條規定,不予舉發。」,不予舉發。
三、感謝您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關心。
四、承辦單位: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第五組警員蔡O逸敬啟(05-206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