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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覺得距離不夠,可以再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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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02022-03-103 年前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2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檢舉。
內文都已經描述「在我"頭上"的行車紀錄器視角,後車(被檢舉車)應沒有死角問題,並且以兩張照片呈現,此車在一段距離內兩度迫近我,並非不小心所為。」
結果民雄警察局給我的回覆是「台端提供檔案影片、照片檢視後,無法明確辨識雙方距離為何、無法明確辨視違規行為違規事實不明確」
看來要撞上了才能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