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切都不舉喔,誇張了吧!
匿名上傳
15,48802023-08-141 年前
原標題:螃蟹車(不舉)
以下AI圖片轉換錯字請見諒
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
編號第(RV-20230814001229)號留言檢舉交通違
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79號判
決略以,所謂「驟然減速或停車」之認定,自應
考量其他駕駛人之合理預期之程度;且依道安規
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之車輛與其他車輛之行車
距離已保持相當間隔,縱雖有驟然減速或暫停之
情況,然後方車輛仍有適時反應之空間,是以所
謂駕駛人之駕駛行為是否該當「非遇突發狀況,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停車」之行為,應綜合客觀
情況予以認定,若駕駛人沒有「任意驟然減」'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即不得據
前開規定裁罰,合先敘明。
二、 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該車係於開啟右側方
向燈後,始變換車道,該車之切入既已先行開啟
右側方向燈以警示後方車輛,似難謂有「驟然」
或「任意」變換車道行為,基於舉發明確性原
則,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三、 您如果還有疑問,可與本大隊名間分隊承辦
人林俊嘉連絡,連絡電話(049)223-8828。對於
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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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
編號第(RV-20230814001229)號留言檢舉交通違
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79號判
決略以,所謂「驟然減速或停車」之認定,自應
考量其他駕駛人之合理預期之程度;且依道安規
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之車輛與其他車輛之行車
距離已保持相當間隔,縱雖有驟然減速或暫停之
情況,然後方車輛仍有適時反應之空間,是以所
謂駕駛人之駕駛行為是否該當「非遇突發狀況,
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停車」之行為,應綜合客觀
情況予以認定,若駕駛人沒有「任意驟然減」'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即不得據
前開規定裁罰,合先敘明。
二、 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該車係於開啟右側方
向燈後,始變換車道,該車之切入既已先行開啟
右側方向燈以警示後方車輛,似難謂有「驟然」
或「任意」變換車道行為,基於舉發明確性原
則,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三、 您如果還有疑問,可與本大隊名間分隊承辦
人林俊嘉連絡,連絡電話(049)223-8828。對於
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