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車司機真的越來越誇張
鄭鈺堂
202024-12-058 天前
原標題:公車迫使機車讓道(檢舉失敗)
公車從後方,切至中線車道,再從中線切至外線車道
違規時間:2024/12/05 18:18
違規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 241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60號
違規車號:
違規事實: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逼車)
處理情形:參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25號判決略以:「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規定甚明。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3 款係處罰「惡意逼車之危險駕駛行為」,業如前述,檢視所附影片,該檢舉車輛雖有未注意右方車輛保持安全間隔,然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行駛之目的在於「惡意逼車」,該車無針對性及連續性的惡意行為,違規事實不明確,故不予舉發
公車從後方,切至中線車道,再從中線切至外線車道
違規時間:2024/12/05 18:18
違規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 241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60號
違規車號:
違規事實: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逼車)
處理情形:參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25號判決略以:「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規定甚明。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3 款係處罰「惡意逼車之危險駕駛行為」,業如前述,檢視所附影片,該檢舉車輛雖有未注意右方車輛保持安全間隔,然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行駛之目的在於「惡意逼車」,該車無針對性及連續性的惡意行為,違規事實不明確,故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