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趕投胎還是午休結束趕回去公司?(檢舉三張,僅一張成功)
汪淮宇
1,86202024-07-275 個月前
原標題:是在趕投胎還是午休結束趕回去公司?
我一直都行駛在慢車道,這台黑色轎車就突然從我旁邊硬要超車,距離近到我以為要被撞到,而且後座還要載人非常危險,十分憤怒因此投稿已經送檢舉,結果檢舉只過了一件•••
1.有過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項: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2.沒過
(1)第47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有適當間隔?)
(2)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為什麼這也沒過???
我一直都行駛在慢車道,這台黑色轎車就突然從我旁邊硬要超車,距離近到我以為要被撞到,而且後座還要載人非常危險,十分憤怒因此投稿已經送檢舉,結果檢舉只過了一件•••
1.有過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項: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2.沒過
(1)第47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有適當間隔?)
(2)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為什麼這也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