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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貨車車身噴塗車牌號碼無法做為檢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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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02023-07-121 年前
本人於該車違規7日內檢舉,並於8月7日收到如下回覆不舉發

來信日期:2023-07-16 11:35:15
案件編號:2023071600718piT
違規事項:53-1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112.6.30施行)
違規時間:2023-07-12 17:30:00
違規地點:434台灣台中市龍井區向上路6段向東與自立路交叉口附近
違規車號:HAA-5276
違規事實:HAA-5276該車違反53-1闖紅燈。
附件:1件;REC20230712-172833-62-1.mp4

回覆內容:市民先生(小姐)您好:
您寄電子郵件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經交本分局辦理情形答覆如下: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已經本分局審視完畢,惟經檢視檢舉影像資料,車牌模糊未能明確判定車號,為免衍生執法爭議,本分局不予舉發,感謝您對警政工作的關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關心您
承辦人員:巡官吳柏諭
聯絡電話:04-23369056

因該車有明確拍到車尾噴塗之車牌號碼,故8月8日又另投訴至署長信箱,並於9月4日維持不舉發,回覆如下

您於​​112年8月8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陳述事項,經交本局查處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HAA-​5276車輛,經本局重新審視佐證影像資料,認為該車駕駛違規事實明確,惟舉證影片係從違規車輛之左後側邊攝影,該車車牌未顯示,再查該車後車斗雖有號牌噴漆,因光線折射及角度問題,車牌號碼模糊,無法明確辨識,為避免衍生執法爭議,本案仍不予舉發。
(二)感謝您對本市交通安全的關心,順祝用路平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啟
聯絡人員: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柯翠絨
聯絡電話:04-​23289285
112年9月4日

1.此影像無法拍攝到後車牌,但車尾車號標示明確,兩次承辦人卻以角度問題號碼不舉發回覆。
2.如車尾車牌噴塗辨識無法作為依據,此作為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2 條之1-四行同虛設,該建議公路總局取消該驗車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