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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轉彎處臨停並不會影響通行! 不要再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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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502024-01-231 年前
路口轉彎處臨停並不會影響通行! 不要再檢舉了!

回覆內容: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案,經交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按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網站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檢舉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臨停或停車狀態),又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違反臨時停車規定之情形時,若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係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二、次按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臨時停車違規案件,應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害車通行之影像),以利警察機關審認其得施以勸導之符合性審查認定;另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認定原則(於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網站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5項),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案件應檢附以下資料:(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三)明確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之影像。
三、經審視您所檢舉案件並未提供完整具體明確之證據資料(舉證畫面無法明確判斷駕駛人是否在座,未能判別係屬停車或臨時停車違規及有無上、下客貨臨時停車或未滿3分鐘停車及駛離畫面),本案證據未臻完整,證明力容有不足,致無法審核可否勸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爰依法不予舉發,尚祈諒察。
四、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請不吝來電指教。